(2016)黑0307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朱洪图诉于长福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图,于长福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07民初152号原告朱洪图,男。被告于长福,男。原告朱洪图诉被告于长福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李显华任审判长、审判员孙玉学主审、审判员王泽利参加合议,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洪图及被告于子福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7月4日,被告未经村委会与邻居打招呼擅自挖排水沟,水沟最深有3-4米,长度大约16米左右。被告为了自己的利益,擅自雇用钩机挖排水沟排水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经村委会、派出所、司法所调解,被告不同意调解。原告找到派出所、林场、农委反映被告私自挖排水沟威胁到原告的生命和财产。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土地原状,赔偿原告损失,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口头答辩称,邻居王国清把被告家的井冲进沙子有2米5深,冲倒围墙5米,100平方米的菜冲个精光,经村委会、派出所调解四次没有结果,王国清不同意。天还下着大雨,被告怕雨再冲一次就完了,就雇了钩机顶着大雨挖的沟,水顺到了现在还走着水的30年的水沟里了。王国清的亲姑夫原告朱洪图又不让往沟里走水,水沟的面积不在原告朱洪图的房基地320平方米之内。这件事是王国清引起的,水沟在王国清家东侧,本来水是沿着水沟往南走的,现在被王国清引到直接通到被告家后园子,下雨就把被告家给冲了,王国清家的那条水沟挖了能有20多米,这个水直接冲到被告家。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原告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麻山区青龙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这件事调解不了,没办法走到法庭。被告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照片5张,证明沟在哪里挖的,怎么挖的,这个沟是个自然沟。前3张照片证明沟是王国清家挖的,后2张证明被告家有个坑,4尺深。证据二,手绘图一张,证明沟挖在哪里,为什么挖这个沟。本院经过审查核实,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有异议,认为就调解了一次,不是四次。本院认为该证据证实不论调解几次,但村委会确实对原、被告的水害一事进行了调解,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一有异议,照片照的可能是对,但是上面照的是老王家的事,与我一点关系没有。本院认为,被告为了排放王国清家的流水,在自家院子里挖坑排水,不应影响下游原告家的安全及生活。照片反映属实,但与原告确属无关,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确认,对被告将水排放到下游的理由本院不予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二有异议,认为被告家的后园子原来没有到原告家的排水沟,被告为了排水雇佣钩机挖了一条到原告那的排水沟,对原告造成危害。本院认为,被告为了排放上游王国清家的水,挖一条水沟将水排到下游原告的排水沟内,而危害到原告。对该份证据反映的情况是清楚的,但对被告排水到原告处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6年7月,被告于子福为了将上游王国清家排放的水排出自家园子,在自家园子挖了一个坑,又沿着坑挖了一条通到原告朱洪图家园子前面的排水沟,用于排水。原告以被告没有通过村委会和邻居的同意,擅自挖排水沟,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由,于2016年7月22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于子福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被告为了自家不被水侵害,在自家后园子里挖坑并将水排放到原告朱洪图家园子前面的排水沟,造成原告家排水沟水流增大,虽没有造成后果,但也危害到了原告的生产和生活,对原告要求被告将园子里的坑及排水沟填平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赔偿损失的请求,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长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被告自家园子里的坑及排水沟填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于长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显华审判员 王泽利审判员 孙玉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