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5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任正翔与苏州宝带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正翔,苏州宝带润泰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5350号原告:任正翔。被告:苏州宝带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宝带西路1155号2幢。法定代表人:黄明端。原告任正翔与被告苏州宝带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2016年10月27日,原告任正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正翔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正翔承担。代理审判员 翁迎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荪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