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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5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任正翔与苏州宝带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正翔,苏州宝带润泰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5350号原告:任正翔。被告:苏州宝带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宝带西路1155号2幢。法定代表人:黄明端。原告任正翔与被告苏州宝带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2016年10月27日,原告任正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正翔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正翔承担。代理审判员  翁迎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荪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