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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民初0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9

案件名称

长春瑞泓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春经开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瑞泓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经开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01236号原告:长春瑞泓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育彪,吉林佳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经开药业有限公司,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潘守均,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瑞泓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经开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春瑞泓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春瑞泓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胡忠宇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人民陪审员  张 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陶祥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