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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梁毅、黄燕贩卖毒品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毅,黄燕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1刑初589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毅,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2016年5月3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被告人黄燕,女,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2016年5月3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浦检诉刑诉[2016]575号起���书指控被告人梁毅、黄燕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毅、黄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9日,被告人梁毅与周某联系贩卖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2016年5月31日下午,经事先联系,被告人梁毅、黄燕携带冰毒驾驶车辆跟随周某驾驶的摩托车来到南京市浦口区新马路175号蓝祥宾馆。被告人黄燕和周某在宾馆门口准备交易时,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梁毅在宾馆外见状后准备逃离时,被民警抓获。在宾馆大厅,被告人黄燕随身携带的冰毒从其裤子口袋滑落至座位边,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查获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46.457克;冰毒的塑料包装袋上检出的DNA与梁毅DNA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资料。2、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摄影照片、关于“手机藏毒监控”的说明、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3、证人周某、黄某证言。4、被告人黄燕、梁毅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毅、黄燕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梁毅、黄燕共同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系共同犯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毅的��解意见是自己没有卖毒。被告人黄燕的辩解意见是自己是向周某买毒。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9日,被告人梁毅与周某联系贩卖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2016年5月31日下午,经事先联系,被告人梁毅、黄燕携带冰毒驾驶车辆跟随周某驾驶的摩托车来到南京市浦口区新马路175号蓝祥宾馆。被告人黄燕和周某在宾馆门口准备交易时,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梁毅在宾馆外见状后准备逃离时,被民警抓获。在宾馆大厅,被告人黄燕随身携带的冰毒从其裤子口袋滑落至座位边,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查获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46.457克;冰毒的塑料包装袋上检出的DNA与梁毅DNA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被告人梁毅、黄燕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资料,证实两名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案发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5月31日,民警经工作获悉浦口区新马路175号蓝祥宾馆内将有毒品交易,后在现场蹲守。周某先到,黄燕后到并与周某交谈。民警上前对二人询问。黄燕的丈夫梁毅在门口欲离开。期间周某乘乱逃离现场。后民警在梁毅的裤袋内查获一部白色小米手机,一部黑色华为手机。因现场无女性工作人员在场,民警将黄燕安置在宾馆大厅靠近楼梯一侧的沙发上。女民警到现场后对黄燕进行人身检查,发现其裤袋底部破损。民警对现场进行勘察,在黄燕所坐的沙发下方发现一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现场称重为49克多,后对二人传唤归案。3、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梁毅持有的小米手机一部、苏A×××××汽车一辆,依法扣押黄燕持有的华为手机一部。4、刑事摄影照片,证实:①小米手机内有与“三地主”约定交的交易短信(时间是2016年5月30日),双方谈论48包香烟购买情况。小米手机回:有钱就有。②小米手机与“三地主”有多次通话记录,时间分别是2016年5月5日、10日、28日(16次)、29日、30日、31日(13次,抓捕当天)。③周某指认自己手机,该手机中与“四川”(周某称这是贩卖毒品人的绰号)约定交易信息。④黄某指认自己手机���手机中号码153××××3172是黄燕号码,153××××4380是我姐夫梁毅手机号码,姐夫在电话本记录是二猪。(注:公安机关曾用两部手机经过拨打110,询问110,两部手机号码属实,黄某也指认153尾号4380是姐夫的号码。)⑤小米手机内微信号为梁少的微信内容,时间发生在2016年5月3日、17日、18日、24日、27日、28日、30日等各个时间段。该证据证明该手机一直是梁毅使用。⑥华为手机中有银行通知黄燕女士的短信提醒;通讯录中有老二、西西等称谓的名称。⑦2016年5月31日周某(××)给手机充值的记录,由周某指认。周某指认自己当天骑的摩托车。5、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手机藏毒监控”的说明,证实2016年5月31日,浦口公��分局石桥派出所在浦口区新马路蓝祥宾馆内安排民警蹲守,安排人员对现场抓捕及后续情况进行拍摄,后将相关视频记录命名为“手机藏毒监控”刻录成碟片随卷。证明相关视频系合法性取得。6、鉴定意见:(1)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疑似冰毒物质检材净重46.45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证实了从黄燕身上掉落的物品是甲基苯丙胺。(2)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证实装有毒品的塑料包装袋上手印擦拭物上检出的DNA与梁毅血样的DNA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似然比为1.21*1020。证明从黄燕身上掉落的毒品上检测出了梁毅的身份信息,说明梁毅是接触过该包毒品的。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1)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石桥派出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证实2016年5月31日对梁毅随身物品进行检查,发现裤子口袋内的白色小米手机一部;2016年5月31日对黄燕随身物品检查并扣押黑色华为手机一部,其裤子口袋有破损;对南京市浦口区新马路蓝祥宾馆大厅进行勘验,在黄燕所坐的沙发下,发现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一包,毛重49.11克。(2)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白色小米手机的主机号码及手机内容进行检查,证明该手机系梁毅所有。8、视听资料:(1)公安机关提供的“手机藏毒监控”录像资料,证实当时现场情况。即黄燕在推宾馆门时与周某��沟通的过程,且周某低头翻包,后公安机关过来,周某跑出来了,梁毅在外面往里面看一下后掉头走了。梁毅和黄燕有过交流,黄燕坐在沙发上,左腿的位置有一小包,黄燕抖抖脚,小包就掉下一包晶体,后黄燕用脚踢到座位底下。(2)公安机关对手机进行检查的过程。9、证人周某证言,证实我的外号叫三地主,我手机里153××××4380标注为“四川”的人是我认识的黄某的姐夫(梁毅)。大概2个月前我和“四川”及他老婆一起聊天,他说可以卖冰毒给我。5月29日“四川”打电话跟我联系,说他从老家带了100克冰毒过来已经发出去50克,还有50克问我要不要?我当时提出来说要试一试冰毒好不好。之后我们约在下午3、4点多,在江岸水城门口一个烧烤摊边上见面。“四川”和他老婆一起来的。我们见面后,“四川”的老婆给我一个小包子,说里面是一克冰毒。“四川”问我要不要他的冰毒,说不要他就卖给别人了。我说要,不要卖给别人。我就问他有多少?他说还有48克左右,当时我们为价格的问题谈了一下,最后说定230元给我。第二天我给他发信息问他是否有48包香烟。我俩因具体地点有点争执,最后我问他第二天晚上能不能给我。“四川”说“有钱就有”。48包香烟指的就是48克冰毒。5月31日中午,“四川”跟我联系,约好了交易见面的地点。当时“四川”开一辆面包车式的小卡车。我们在码头见面,“四川”叫我上车。我没有上车,说去浦铁一村加油站旁边的宾馆。当时“四川”跟我要款子,我就先回家,让他到加油站等我。我从家出来的时候手机没有话费了,就在红绿灯旁找个地方充话费。这时“四川”的车在一边等着看到我的。我说充话费,当时“四川”、“四川”的老婆也在车上。充过费,我骑摩托车向新马路蓝祥宾馆方向走。“四川”开车带着他老婆跟在后面。到了蓝祥宾馆,“四川”把车停在路边,他老婆下车跟我一起到宾馆里面。在宾馆门口的时候,他老婆问我钱在哪,我打开我的包把几千块钱给他看。这时有人过来问我们干什么,我趁乱走了。在门口看到“四川”被抓的。我一直就是跟“四川”联系的。当天下午5点多,黄某还打电话给我,我没有接。后来黄某问我“四川”的情况,我说出事了。辨认笔录,证实周某指认梁毅就是“四川”,黄燕是“四川”的老婆。10、证人黄某证言,证实梁毅和黄燕大概3月底到南京的,5月初回四川老家。5月27日他俩从老家坐长途车来南京。出事那天中午我姐姐黄燕用153××××3172手机打我电话,说饭做好了,要出去一下,说下雨开我们货车去,我同意了。到了下午3、4点,我们工程结束,准备叫姐夫梁毅开车接工人。我就给我姐夫打电话,姐夫号码是153××××4380,打通了,但没有人接。黄燕是我大姐,梁毅是我姐夫。黄燕手机是153××××3172,我��夫梁毅手机是153××××4380,我姐夫在我电话本记录是“二猪”。2016年5月31日,我了解姐夫他们在南京没有熟人,联系不到他们就打“三地主”电话试试,联系过“三地主”的。姐夫梁毅用小米手机白色的,好像是他儿子送给他的,姐姐黄燕用华为手机,是我送给姐姐的,好像是黑色或蓝色。辨认笔录,证实黄某指认“三地主”就是周某。11、被告人黄燕供述,证实大概2个月前我到南京,因为我过去吸食冰毒,就找了个看着像吸毒的人向他买冰毒,他说他叫“三”。5月28日我想一次多买点,跟“三”联系说要买万把块钱的,大概40多克。今天(5月31日)早上,“三”说货已准备好约我到浦口一个路边见面。我让我老公梁毅开车送我过去,在路边见到“三”。他当时骑摩托车,我当时没有下车从窗户把1万元给他。他让我跟着他的车走,后到了我们被抓的宾馆。“三”把一包冰毒给我,我顺手揣进左边裤兜里就被人抓了,“三”走掉了。后来你们让我坐在沙发上,我不知道冰毒是怎么从我兜里掉到沙发下面的。你们在沙发下面找到了一包冰毒,当我面称重49克多点,冰毒用塑料袋包装。梁毅不知道我买冰毒的事。我和“三”联系用我的手机,号码是153××××4380,“三”在我手机里存的“三地主”。我老公没有接触过这袋冰毒。12、被告人梁毅供述,证实今天(5月31日)下午,我回家拿东西,我老婆黄燕叫我和她一起上街,干什么没说。后我开车带着她顺着江边走,中途她打了一个电话,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后她告诉我码头过来之后有个加油站让我到那边。到了加油站附近我停车,我老婆就去那个宾馆,我跟在她后面。我老婆刚进宾馆门,我就看到有人来抓我。去的过程中没有遇到什么人,我们两个也没有分开过。我不清楚我老婆为什么用我手机打电话。华为手机是我的,微信是我老婆的账号,我有一儿子叫梁圣尧,“西西”是我儿子中学时候的同学。“西西”发信息称的阿姨、“尧尧妈”是称呼黄燕的。黄某是二妹。手机里收到的“捷信公司”发的短信称呼“梁燕女士”是��为用我老婆名字登记的。现场查获的冰毒上有我的DNA我不知道为什么。我不认识“三地主”。我外号叫“二猪”。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并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毅、黄燕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梁毅、黄燕共同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毅、黄燕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梁毅提出自己没有卖毒及被告人黄燕提出是自己是向周某买毒的辩解意见,经查,证人周某、黄某的证言与公安机关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关于“手机藏毒监控”的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刑事摄影照片、视听资料、刑事摄影照片、鉴定意见能相互印证,证实二被告人共同向周某卖毒品的事实;而二被告人的供述不但前后矛盾,且相互矛盾,更明显有悖常理。故对二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31年5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黄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31年5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德斌人民陪审员  唐明辉人民陪审员  云守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培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