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建丁、谢联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建丁,谢联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37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永庚,该联社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建丁,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联民,女,汉族,1958年5月4日出生,农民。申请执行人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已生效的(2014)冷民二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予履行。本院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冷民二初字第8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晏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