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茂祥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茂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81刑初37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茂祥,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3********,汉族,文盲,无业,住简阳市。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8日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同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简检诉刑诉〔2016〕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茂祥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宇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茂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6日1时40分许,被告人刘茂祥将被害人舒某停放在简阳市简城街道建设中路67号成勘小区食堂大门外的一辆枣红色玫瑰之约牌TDRS767Z型电瓶车盗走,后以1000元销赃给毛某某。当日上午,舒某发现被盗后报警。简阳市公安局民警通过舒某安装在电瓶车上的GPS定位系统,在草池镇毛某某家中找到了被盗电瓶车。同月17日,刘茂祥在成都市锦江区龙舟东巷30号“思必好”网吧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民警挡获,并移交给简阳市公安局。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1962元。该电瓶车已于同月18日发还给了舒某。刘茂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茂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购车票据,GPS运行轨迹,价格认定意见书,监控视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信息,被害人舒某的陈述,证人毛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茂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刘茂祥因故意犯罪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刘茂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刘茂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茂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2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刘茂祥的违法所得10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书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