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4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杜兴顺与张黎、柯庆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兴顺,张黎,柯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416号申请���行人:杜兴顺,男,汉族。被执行人:张黎,男,汉族。被执行人:柯庆华,女,汉族。本院执行的杜兴顺与张黎、柯庆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关于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4民初11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 勇审判员 向 剑审判员 何 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玉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