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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4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杜兴顺与张黎、柯庆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兴顺,张黎,柯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416号申请���行人:杜兴顺,男,汉族。被执行人:张黎,男,汉族。被执行人:柯庆华,女,汉族。本院执行的杜兴顺与张黎、柯庆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关于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4民初11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 勇审判员 向 剑审判员 何 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玉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