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青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青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827号申请执行人张青风,女,195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本院在执行张青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已经按照(2016)豫0621民初154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621民初15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爱华执行员 董胜利执行员 王彦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月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