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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1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赵晓丽与乌鲁木齐圣轩景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丽,乌鲁木齐圣轩景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161号申请人赵晓丽,女,1989年5月15日出生,现住五家渠市。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圣轩景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亚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晓丽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圣轩景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兵团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师劳人仲字[2015]138号裁决书,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兵团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师劳人仲字[2015]13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晓丽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民审判员  王更旭审判员  党天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裴小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