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7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邵广合与李佑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广合,李佑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7民初2070号原告邵广合,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委托代理人孔祥玉,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佑起,男,195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委托代理人李金键,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邵广合与被告李佑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广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苗东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庆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