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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民申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谢必球与罗景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景扬,谢必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11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景扬,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必球,男,195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再审申请人罗景扬因与被申请人谢必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终字第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罗景扬申请再审称,一、谢必球单方面委托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作出的《伤残评定意见书》不具备合法性和结论的客观性。原审认定的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被鉴定人谢必球属九级伤残是不负责任和不专业的。二、谢必球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存在错误。残疾赔偿金计算应该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计算。××致残等级》标准对谢必球的伤残等级评定后,应按照《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三、原审认定罗景扬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错误的,也是明显袒护谢必球的体现。罗景扬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羁押于闽清县看守所,根本没有接到法院的传票,也没有接到一审法院的任何电话通知。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项的规定,依法请求再审。本院认为,根据罗景扬自行签署的《送达回证》记载,原审法院已于2014年11月2日依法向罗景扬送达了开庭传票,因此,罗景扬关于其没有收到原审法院的开庭传票情况,与事实不符。谢必球自行委托鉴定所作出的《伤残评定意见书》属于专家证据的一种形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当事人申请鉴定的行为,则应当遵守举证期限的限制,由于罗景扬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在二审中对鉴定结论提出的异议,已逾举证期限,原审不予采纳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谢必球是农村居民,但长期居住在城镇,残疾赔偿金可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原审采用伤残等级计算残疾赔偿金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罗景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项的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景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 源代理审判员  陈乐思代理审判员  郑 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振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