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邵广恩与被告东丰县金承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广恩,东丰县金承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初80号原告:邵广恩,男,1955年4月30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东丰县金承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法定代表人:蔡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柏军,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广恩与被告东丰县金承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2016年10月26日,原告邵广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邵广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117元,减半收取计14558.5元,由原告邵广恩负担。审 判 长 李 洁代理审判员 荆媛媛代理审判员 赵 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