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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民初4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平清诉卢若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清,卢若楠,赖金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4423号原告:刘平清,男,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富丽,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若楠,女,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被告:赖金华,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原告刘平清与被告卢若楠、赖金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平清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平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平清撤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计1590元,由原告刘平清负担。审判员  曹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