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01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01刑初69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红,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钟检公诉刑诉[2016]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红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3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红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建设路XXX网吧内,趁受害人黄某某睡着之机,将其白色三星牌S6手机一部盗走,后以1000元的价格销赃给路人,得款已挥霍。经钟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钟价认字[2016]第26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被盗三星S6edge+32G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995元。认为被告人李红具有累犯,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认定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发票,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刑事照片,被告人李红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建议对被告人李红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零七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红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红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李红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6年8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被盗物品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永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谷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