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2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艳丽、罗永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艳丽,罗永斌,王金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2315号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清丰县政通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薛献杰,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玉兰,女,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系该社资产部主任。委托代理人:高保全,男,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被告:刘艳丽,女,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罗永斌,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王金强,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艳丽、罗永斌、王金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8月10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6年9月14日提交变更委托代理人函,将委托人王艳杰变更为该社法律顾问高保全。2016年9月1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玉兰、高保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艳丽、罗永斌、王金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王金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王金强的起诉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王金强的起诉。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会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