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5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宋安会诉被告王小富、泽州县下村镇上村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安会,王小富,泽州县下村镇上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5民初1340号原告:宋安会,男,195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泽州县下村镇人。被告:王小富,又名王小付,男,1955年8月2日出生,汉族,泽州县下村镇人。被告:泽州县下村镇上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泽州县下村镇上村村。法定代表人:张晓林,任该村村委主任。原告宋安会与被告王小富、泽州县下村镇上村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宋安会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安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安会撤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计205元,由原告宋安会负担。审 判 长 张树平审 判 员 成素霞人民陪审员 崔莉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于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