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5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施林娣与南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林娣,南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陈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5435号原告:施林娣。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苏,南通市通州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狮子桥村(金通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秦序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国新,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中新一路6号。法定代表人:司光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建,江��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建,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施林娣与被告南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陈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施林娣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林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林娣撤诉。代理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