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民终1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琪岳与刘玉堂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琪岳,刘玉堂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民终18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琪岳,女,汉族,1987年1月13日出生,系兰州中川上水绿化管理处职工,住兰州市城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堂,男,汉族,1975年9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城关区。上诉人张琪岳因与被上诉人刘玉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6)甘0102民初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0一六年八月十八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琪岳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重新审理并改判;2.诉讼费由刘玉堂负担。事实和理由:1.张琪岳与杨东升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张琪岳根本不认识刘玉堂。2.杨东升为了给张琪岳偿还债务,找刘玉堂借钱,来给张琪岳还钱。杨东升与刘玉堂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债务与张琪岳无关,张琪岳不存在不当得利。刘玉堂辩称,钱是打给张琪岳的,有打款凭证为证,因此张琪岳应当归还,张琪岳与杨东升之间有何关系,我不清楚,与我无关。我把钱打给谁,就由谁来还,这是合理合法的事情。刘玉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张琪岳返还刘玉堂40000元及利息损失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张琪岳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1月22日,杨东升找到刘玉堂协商,刘玉堂通过其手机银行从其中国光大银行账户向张琪岳名下招商银行信用卡转账40000元,刘玉堂收取200元好处费,当日刘玉堂将本人中国光大银行账户内的40000元通过其手机银行汇入张琪岳名下招商银行卡号为账户内。之后杨东升和张琪岳并未向刘玉堂还款,遂酿成此诉。一审法院认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刘玉堂通过手机银行向张琪岳卡内汇款40000元,张琪岳辩称的该笔款项是杨东升向其偿还的借款,对于张琪岳提供的杨东升书写的证明和杨东升宣读证明的视听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故对张琪岳的辩称和其提供的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据此张琪岳取得该款项并没有合法根据,故张琪岳应当将40000元返还刘玉堂。对于刘玉堂诉请的利息5000元,因刘玉堂没有证据支持,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张琪岳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刘玉堂人民币4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玉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刘玉堂负担100元,由被告张琪岳负担825元。二审中,张琪岳提交出警记录表1份,证明杨东升欠张琪岳的钱,杨东升通过刘玉堂给张琪岳还钱。刘玉堂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当时刘玉堂认为张琪岳与杨东升有偿还能力,张琪岳当时说钱过几天可以还上,但至今未还。刘玉堂说要报警,张琪岳说她是公职人员,所以刘玉堂在报警时没有提张琪岳。本院认为,该证据材料并不足以证明杨东升与张琪岳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杨东升通过刘玉堂给张琪岳偿还债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所谓不当得利,系指无法律或合同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法律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包含三个问题,即一方受利益,致他方受损害,是否无法律上之原因。当事人本于一定目的而为给付时,其目的客观上即为给付行为的原因,从而给付欠缺其原因时,他方当事人受领给付即无法律上原因,应成立不当得利。证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以及法庭的询问,本案中张琪岳提交杨东升的证人证言,但杨东升本人并未出庭,因此一审法院未采信该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张琪岳主张其与杨东升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涉案的4万元是杨东升通过刘玉堂向其归还的借款,但张琪岳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支持该主张,因此,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依据现有证据,张琪岳收到刘玉堂汇入的4万元人民币,但张琪岳并未提交其有权受领该款项的证据。一审法院判令张琪岳归还刘玉堂4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张琪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张琪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列东代理审判员 靳文丽代理审判员 赵辉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邴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