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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8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兵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周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1088号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芙蓉路21号。法定代表人:田志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艳丽,女,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启明,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兵,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廖建伟,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肖 军代理审判员 彭 仁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湘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