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4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4执34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敬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张某某申请执行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111980元,诉讼费1154元,执行费159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屋登记及其他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124执3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军审判员 赵建峰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雯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