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1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平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1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南丹县。法定代表人韦立善,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钟学良(特别授权代理),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被执行人罗平生。申请执行人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罗平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丹民初字第7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平生偿还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案号为:(2016)桂1221执101号。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平生无银行存款,无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罗平生在位于南丹县城关镇体育路6号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丹房权证南丹字第××号,房屋建筑面积为95.46平方米;共有人刘南芬,共有权证号:丹房南丹共字第XX号。2016年8月30日本院作出(2016)桂1221执10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罗平生与刘南芬共有的该套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目前,该套房产为被执行人与共有人刘南芬的唯一住房。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平生与刘南芬共有的房产虽已被查封,但该套房产为两人的唯一住房,且被查封的房产标的过大,暂不宜处理。因被执行人罗平生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偿还义务能力,因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对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义务,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到本院立案庭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221执101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小波审判员 刘顺武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