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2335号
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8楼。
法定代表人:黄兆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应生、黄亚黎,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定力,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定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桂武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振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