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黑龙江优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安顺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优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黑龙江安顺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1314号原告:黑龙江优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法定代表人:刘立国,经理。被告:黑龙江安顺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法定代表人:蒋立新,经理。原告黑龙江优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安顺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黑龙江优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优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优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60.00元由原告黑龙江优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胜杰审 判 员 胡永利人民陪审员 苏凤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