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民初4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邵小红与徐勤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小红,徐勤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22民初4493号原告:邵小红,女,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徐勤忠,男,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177号浙富大厦1楼、23楼。法定代表人:胡哲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慧,女,该公司职员。原告邵小红与被告徐勤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徐勤忠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379.86元、误工费3001.95元、交通费200元,合计3581.81元;2、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案件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四、五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事故发生概况:时间:2016年7月20日12时23分。地点:桐庐县桐君街道迎春街与富春路路口。当事方:邵小红、徐勤忠。肇事车辆:浙A×××××。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徐勤忠负事故主要责任,邵小红负事故次要责任。三、医疗费:原告主张:379.86元。被告答辩意见:人寿保险公司认为2016.8.3的挂号费9元非原告本人名字,应予扣除,其中非医保费用136.65元不在保险范围内。徐勤忠主张为原告垫付过医疗费,但发票暂时未找到。本院认定及理由: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确认医疗费为370.86元。四、误工费:原告主张:142.95元∕天×21天=3001.95元。被告答辩意见:110元∕天×14天=1540元。本院认定及理由: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本院确认其误工费为2975.7元。五、交通费:原告主张:200元。被告答辩意见:原告仅有三次门诊记录,酌情考虑60元。本院认定及理由:根据原告的住院时间、门诊次数及往来里程等实际情况,本院酌定60元。六、有关保险合同主体:投保人:余美云。保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公司。七、有关保险合同类型:交强险、100万元商业险(投保不计免赔)。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事故的过错方按所负的交通事故的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院确认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370.86元、误工费2975.7元、交通费60元,合计3406.56元。上述损失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全额赔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邵小红3406.56元;二、驳回原告邵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勤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