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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52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赵义顺与江苏圣迪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国信中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义顺,江苏圣迪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国信中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5273-1号原告:赵义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祖宏,江苏永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圣迪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诺亚物流大厦103C室。法定代表人:郑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江苏省国信中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诺亚物流大厦201A室。法定代表人:郑宁,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赵义顺诉被告江苏圣迪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国信中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赵义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再次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义顺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惠玲代理审判员  王 坤人民陪审员  杨丹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印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