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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执4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陈奎与陈伟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奎,陈伟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4365号申请执行人陈奎。被执行人陈伟政。申请执行人陈奎与被执行人陈伟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3民初94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伟政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太宁路百仕达东郡广场4号楼7-8D房产;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工商、国土、车管、银行、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暂无其他可供处分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华审 判 员 辛 波代理审判员 张 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家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