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5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高克昌与陶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克昌,陶治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5民初1747号原告:高克昌,男,生于1960年10月18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教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序源,潜江市杨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治军,男,生于1959年12月26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原告高克昌诉被告陶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高克昌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克昌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克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高克昌负担。审判员 马庆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