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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5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高克昌与陶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克昌,陶治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5民初1747号原告:高克昌,男,生于1960年10月18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教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序源,潜江市杨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治军,男,生于1959年12月26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原告高克昌诉被告陶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高克昌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克昌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克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高克昌负担。审判员  马庆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