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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3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吉安市金虎化工厂与李志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金虎化工厂,李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03民初880号原告:吉安市金虎化工厂。负责人:赵文明。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福富,男,该工厂总经理。被告:李志,男。原告吉安市金虎化工厂与被告李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安市金虎化工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福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吉安市金虎化工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2015年欠原告货款5000元,此后又于2016年3月16日重新向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诺几天之后就归还,但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被告李志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1份等证据,被告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一家从事生产销售合成洗涤剂、胶水、胶黏剂、文化用品的个人独资企业。被告在2015年陆续在原告处采购白胶,经与原告结算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尚欠货款5000元,后又于2016年3月16日重新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其尚欠原告白胶货款5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志支付原告吉安市金虎化工厂白胶货款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小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苗苗附: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