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21执3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隆分社与陈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隆分社,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21执3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隆分社,住所地安岳县永清镇永隆街村。负责人李勉,主任。被执行人陈明,男,生于1964年12月31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隆分社与被执行人陈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岳民初字第27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陈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明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隆分社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如逾期未偿还借款本息,则以被执行人陈明用于抵押的房屋折价或变卖、拍卖价款优先清偿;由被执行人陈明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300元、申请执行费950元。但被执行人陈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明所有的房屋1套予以查封。另查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司法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陈明无银行存款、无企业注册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隆分社案件执行情况及财产查询结果,现被执行人陈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隆分社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陈明用于抵押的房产,同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21执38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隆分社与被执行人陈明协商无果时,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隆分社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蒋能凯审判员 王明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