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友谊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书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友谊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张书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11民初1685号原告攀枝花市友谊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大河中路(大河中路街道办事处内)。法定代表人董锡芳,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蒲礼秀,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书遂,男,汉族,1986年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定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耿马县孟定镇南大路。法定代表人,吴明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友谊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书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友谊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友谊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友谊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友谊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