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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刑终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赵雪峰、赵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雪峰,赵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刑终142号原公诉机关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雪峰,个体。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句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原审被告人赵某,系被告人赵雪峰之父,务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雪峰、赵某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苏1183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赵雪峰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赵雪峰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雪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赵雪峰、原审被告人赵某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雪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雪峰撤回上诉。句容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3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晓军审 判 员  张 云代理审判员  王 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