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3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候要奇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候要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802号罪犯候要奇,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东一法刑初字第5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候要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候要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候要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次、2016年4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候要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综合其犯罪事实和所判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幅度偏高,本院决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候要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审 判 员 钱 伟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严 惠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