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7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罪犯叶宜华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564号罪犯叶宜华,女,汉族,大专文化,61岁,江苏省徐州市人,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3日作出(2002)徐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宜华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贪污赃款人民币九十七万七千一百六十元,发还被害单位;继续追缴挪用的公款余款部分,发还被害单位;受贿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5日作出(2005)苏刑执字第09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叶宜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至2024年4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1月26日、2009年3月12日、2011年7月1日作出(2006)宁刑执字第8208号、(2009)宁刑执字第253号、(2011)宁刑执字第373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叶宜华共减去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叶宜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罪犯叶宜华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一次监狱记奖。该犯受贿全部赃物均已追缴,但未履行财产刑,未退出原判追缴的贪污赃款和挪用的公款余款部分。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宜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未退出原判追缴的贪污赃款和挪用的公款余款部分,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宜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