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1执2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余姚市鑫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姚市鑫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2644号申请执行人:余姚市鑫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梨洲街道姜家渡村史家。组织机构代码:59537802-8。法定代表人:王会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开发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82000162146。法定代表人:徐鹏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6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78318.9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名下车辆已被书面查封,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慈溪市人民法院处理,本案已申请参与分配,无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和布控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