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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4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丽水市青田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叶江媚、戴春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青田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叶江媚,戴春平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1民初4124号原告:丽水市青田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田县鹤城街道新大街75号。法定代表人:邹立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平,该公司员工。被告:叶江媚。被告:戴春平。丽水市青田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江媚、戴春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叶江媚立即偿还贷款本金40万元及截止2016年3月18日利息共计33760元,逾期利息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的贷款利息按逾期利息20‰计算;二、若被告叶江媚不能偿还上述款项,请求依法拍卖或变卖叶江媚坐落于青田县瓯南街道朝阳小区2幢39号、40的房屋,则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上述款项;三、戴春平对上述借款本息、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第三项诉讼中实现债权的费用要求被告戴春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本院认为,原告减少诉讼请求,系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牛文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亚平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9日,原告作为贷款人,被告叶江媚作为借款人,双方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同意自2015年3月19日至2018年3月18日期间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肆拾万元整。借款种类与用途以借款借据为准。本合同项下的各笔借款的借款期限以借款借据约定为准。本合同借款利率由贷款人、借款人根据当笔贷款发放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商定,具体以当笔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抵押人自愿以有完全处分权的财产(见附件1《抵押财产清单》)作为抵押财产,为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所有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抵押财产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本合同第一条中最高贷款限额指最高额贷款本金余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但如因本金计息、费用承担等原因而使债权超过最高贷款限额的部分仍在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抵押财产清单载明:权证号青国用(2015)第01093号,坐落青田县瓯南街道朝阳小区2幢39、40号销售间,面积13.8平方米,用途工业工地;房权证青字号第000822**号,坐落青田县瓯南街道朝阳小区2幢39、40号销售间,面积56.7平方米,用途工业,评估价4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叶江媚以财产清单上载明的财产以原告为抵押权人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3月19日,原告与被告戴春平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根据2015年3月19日与债务人叶江媚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合同号或协议号为青汇司最抵借字第20150000102号),向债务人提供融资折合人民币肆拾万元正,现保证人同意为债权人上述合同或协议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融资过程中发生的垫付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付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本合同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各保证人无论是同时或分别提供保证,均为连带共同保证关系。2015年3月19日,被告叶江媚以周转为由向原告贷款人民币40万元,约定月利率12‰。借款期限为2015年3月19日至2016年3月18日。被告叶江媚将2015年8月20前的利息已清偿。2015年8月20日至2016年3月18日,被告叶江媚共结欠利息33760元。本金至今未偿还,现原告诉至本院,希望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以上事实由贷款及利息支付清单、借款借据、借款申请书、电子银行交易回单、《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叶江媚结欠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与被告叶江媚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已经按约定发放了贷款,被告叶江媚未在约定2016年3月18日前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被告叶江媚至2016年3月18日结欠原告利息33760元,应当予以清偿,原告要求自2016年3月19日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0‰计收利息(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月息为12‰*150%=18‰),超出了双方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约定,超出部分,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叶江媚用其所有的财产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应在最高额抵押的范围内以抵押财产承担担保责任。被告戴春平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就保证范围、方式、期间均进行明确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戴春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双方约定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请的抗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江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丽水市青田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至2016年3月18日止的利息33760元,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18‰计收);二、若被告叶江媚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清偿上述债务,则依法拍卖、变卖其所有的证载地址为青田县瓯南街道朝阳小区2幢39、40号销售间(房他证青字第00034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0082209),原告丽水市青田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合同约定最高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三、被告戴春平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丽水市青田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806元,减半收取3903元,由被告叶江媚、戴春平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牛文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嘉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借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