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与攀枝中启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攀枝花中启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963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住所地:黄石市杭州路161-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78417946。法定代表人李应锐。被执行人攀枝花中启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倮果二村294-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4982961X。法定代表人奉光平,该公司执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排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川0402执95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