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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38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亢拖与被执行人牛永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亢拖,牛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818号申请执行人亢拖被执行人牛永军申请执行人亢拖与被执行人牛永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20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亢拖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牛永军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亢拖一次性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万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牛永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8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