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民终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2016)甘08民终41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亭万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华亭县安口镇人民政府晨光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民终4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华亭万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亭县。法定代表人:潘建宏,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华亭县安口镇人民政府晨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华亭县。法定代表人:闫书平,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华亭万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亭县安口镇人民政府晨光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晨光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华亭县人民法院(2016)甘0824民初4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万兴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由华亭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华亭万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反诉部分。事实和理由:本案本诉审理已经终结,但反诉因故导致庭审休庭,反诉部分并未审理终结。原审裁定以本诉撤诉反诉缺乏存在条件错误,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38条、239条之规定,反诉应继续审理,原裁定驳回反诉无依据。晨光村委会辩称,对原裁定及上诉均无意见,由法院依法裁决处理。晨光村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双方两份农村承包地租赁协议无效;2.判令万兴公司返还租赁的61.72亩承包地;3.判令万兴公司拆除租赁承包地上的建筑物及其它地面附着物,恢复土地原状;4.由万兴公司支付2015至2016年度土地租赁费92580元。万兴公司反诉请求:1.依法解除双方租赁合同;2.确认晨光村委会的过错责任,由晨光村委会赔偿万兴公司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而遭受的全部财产损失12458070元及六个月停产损失180000元,合计12638070元。一审法院认为,晨光村委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万兴公司的反诉,虽然诉讼内容独立,但与本诉具有牵连性和对抗性,反诉目的在于抵消、吞并、排斥晨光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因晨光村委会前述拆除行为,万兴公司己另案起诉,故,晨光村委会撤回本诉后,万兴公司的反诉缺乏存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一、准许华亭县安口镇人民政府晨光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二、驳回华亭万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减半收取本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华亭县安口镇人民政府晨光村民委员会负担;免予收取反诉案件受理费,已收取的47814元退还华亭万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认为,虽然本诉与反诉具有牵连性,但两者之间是相互独立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维持华亭县人民法院(2016)甘0824民初428号民事裁定第一项;二、撤销华亭县人民法院(2016)甘0824民初428号民事裁定第二项;三、本案指令华亭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厉审 判 员 白皎洁代理审判员 杨振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小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