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9民终1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小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王小玲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民终1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天安花园B区8号楼41号。法定代表人谢剑波,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玲,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上诉人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小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2016)闽0921民初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申请缓交未获批准而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游 翔代理审判员 林 玮代理审判员 罗文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秀芬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