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中中法执字第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左权县农村信用社与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明煤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权县农村信用社,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明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中中法执字第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左权县农村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李亚军,该信用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明煤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晋中中法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明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明煤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明煤业有限公司院内的原煤,并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了价格评估。其中2#原煤评估价为每吨62元。经依法拍卖,造成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明煤业有限公司院内的2#原煤(数量以过磅为准)以每吨62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左权县农村信用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山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王会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