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晓春、范广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晓春,范广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25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865744-7,所在地东宁县东宁镇。法定代表人王波,系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玉军,男,系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李晓春,男,汉族,农民,住东宁市绥阳镇。被执行人范广霞,女,汉族,农民,住东宁市绥阳镇。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6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本金2000元,未受偿本息合计208827.05元。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传发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解本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耕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