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3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熊林萍与邓佳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林萍,邓佳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3执362号申请执行人熊林萍,女,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安义县。被执行人邓佳瑞,女,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安义县。案外人万凯,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系申请人熊林萍之子。本院在执行熊林萍与邓佳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邓佳瑞偿还原告熊林萍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逾期履行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现申请人熊林萍与被执行人邓佳瑞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邓佳瑞以其所有的座落于西安市未央区环园中路南侧恒大帝景房屋一套作价8000元/㎡抵偿给申请人熊林萍。申请人熊林萍申请将上述房产过户至案外人万凯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将被执行人邓佳瑞所有的座落于西安市未央区环园中路南侧恒大帝景房屋的查封;将邓佳瑞购买的登记在恒大地产集团西安分公司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环园中路南侧恒大帝景一套的的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案外人万凯起转移。案外人万凯可持本裁定书到西安市未央区房产登记部门及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征革审判员 胡志华审判员 杨安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