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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3执恢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天鹏与被执行人朱云香、邵立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天鹏,朱云香,邵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恢334号申请执行人郭天鹏。被执行人朱云香。被执行人邵立生。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执行长 毕            胜执行员 姚            楠执行员 丁孝飞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