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4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东阳市富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阳市富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4556号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富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佐村镇石桥村,组织机构代码:77437871-X。法定代表人:吴灿璨,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歌山镇圳干村圳干,组织机构代码:14775300-7。法定代表人:范多标,总经理。原告东阳市富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阳市富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2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财产已由其他法院查封处置,且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455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韦湘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