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85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倪志方与刘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志方,刘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8575号原告:倪志方,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刘顺华,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志方诉被告刘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志方以原、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志方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志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倪志方负担。审判员 潘剑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