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7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罪犯魏义英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义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466号罪犯魏义英,女,汉族,文盲,1952年9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日作出(2001)徐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义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已付)。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1日作出(2003)苏刑执字第69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魏义英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该院又于2006年3月10日作出(2006)苏刑执字第015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魏义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至2025年3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8年7月17日作出(2008)宁刑执字第415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魏义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4年3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魏义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罪犯魏义英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魏义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身危险性较大,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义英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3年4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