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26执1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周仲琴、刘海钦与王怀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仲琴,刘海钦,王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1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仲琴,女,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刘海钦,男,199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王怀琴,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4)宜高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但不足以清偿本案标的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4)宜高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烽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