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7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87民初1340号原告: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莲,松滋市刘家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胡某甲,松滋市第五中学退休职工。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莲、被告胡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胡某甲离婚;2.平均分割被告胡某甲的退休工资。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胡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胡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胡某丙。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其每月的退休工资挥霍一空,还个人借外债养女人,生活作风极不检点,我与子女多次好言相劝,但其不思悔改,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被告胡某甲辩称,1.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2.原告坚持要离婚的话,也要我们的儿女签字后,我才同意离婚;3.如果离婚,我所欠外债8万元及利息,要共同偿还;4.我们今年发生过两次矛盾,主要是因原告在外对我名誉进行诽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胡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胡某丙。现原、被告与子女共同居住的三间三层砖混结构的楼房一栋,属原、被告和子女的共有财产。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胡某甲因购买六合彩,累计向他人借款8万元未还,系被告胡某甲的个人债务。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1.被告胡某甲对原告李某所诉与被告因性格差异大,夫妻间长期不能和睦相处,其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及被告与她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有异议,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与她人也没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中,松滋市刘家场镇李家湾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刘某的证言笔录及证人胡某乙、胡某丙的当庭证言,均能相互印证,证明原、被夫妻感情长期不和,加之被告不听亲友规劝,非法购买六合彩,个人负债8万元及利息,致使原告完全丧失了与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导致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予以确认;2.关于被告是否与她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问题,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与某女的手机通话、短信记录及被告在某女家中的手机录像视频,并不能足以证明被告与某女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但婚后原、被告双方因性格差异,夫妻间长期不能和睦相处,加之被告家庭责任感不强,造成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原告要求分割被告退休工资的请求,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要求与原告共同偿还因其购买六合彩向他人借款8万元及利息的债务,因该债务系被告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负债偿还,故对被告要求原告与其共同偿还该债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被告与子女共同居住的三间三层砖混结构的楼房一栋,属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应另案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200元。款汇: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账号:17×××3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熊万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姣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