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关于被执行人范娟娟、宋加钢刑事裁判涉财产刑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娟娟,宋加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执146号被执行人范娟娟,女,汉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住武陟县。现在郑州女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宋加钢,男,汉族,1989年1月27日出生,住武陟县。现在豫北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范娟娟、宋加钢刑事裁判涉财产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案件中,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焦刑三初字第000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刑终61号刑事裁定书。经调查,被执行人范娟娟、宋加钢二人均已在监狱服刑,刑事裁判生效时,涉案的豫A1WK**号福特牌轿车已由本院刑事审判部门通过本院上缴国库,二被执行人目前均无房产、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焦刑三初字第000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刑终61号刑事裁定书中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春林审判员 孙志强审判员 姚万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成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