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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02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张宏全、石祥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全,石祥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700号申请执行人张宏全,女,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石祥珍,男,1997年8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宏全与被执行人石祥珍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石祥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张宏全发现被执行人石祥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苏格烈审判员  覃彦云审判员  伍国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 雄 来自: